上國公告5號
STATE BULLETIN No. 5
DECREE
上國永久禁令:零酒精駕駛
一、總則
為維護公共安全、生命尊嚴及社會秩序,上國即日起全面禁止任何形式之酒後駕駛行為,並確立「知情不阻止即為共犯」之責任原則。
本原則為上國公共安全治理之基本責任邏輯,不得以習俗、文化或個人情感為免責理由。
除本公告明定之唯一例外情形外,任何人在飲用含酒精飲品後,不得駕駛或操作任何形式之移動式機具或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汽車、機車、電動車、航天載具、工程載具及其他可於公共或非公共空間移動之設備。
二、唯一例外條款(極限豁免)
僅於以下情形,得例外放行:
若因未即時駕駛前往指定地點或執行特定任務,將導致人類文明存續層級之即時且不可逆毀滅,且該風險明顯高於酒後駕駛可能造成之危害者。
此類情況視為「拯救世界級緊急狀態」,其酒駕風險視為已被更高層級災難所抵消,得予以放行。
注意:本條款不得援引於任何私人理由、工作壓力、社交需求、時間不足或個人判斷。
三、責任類型與罰則
(一)酒後駕駛本身
一經查獲:
- 永久吊銷駕駛資格
- 處以等同其一年總收入之罰款
- 若無年收入或年收入顯著不足:監禁六個月至一年
(二)誘導、誣陷與設局
因誣陷、設局、強迫或誤導,致他人酒後駕駛並遭查獲者:
- 誣陷者比照酒駕者處罰
- 罰款等同其一年總收入。
- 無或低收入者,監禁六個月至一年。
(三)知情不阻止與拼酒文化責任
酒駕者如主張其行為源於「拼酒文化」、「氣氛」、「不好拒絕」等理由:
- 當日同桌飲酒參與者一併列為責任人
凡:
- 未勸阻
- 未阻止
- 未安排代駕或護送返家
均視為消極共犯行為,依法受罰。
(四)結果責任
酒駕致人受傷:
- 酒駕者須負擔傷者全部醫療與復健費用
酒駕致人死亡:
- 判處死刑
- 並賠償其家屬。
若屬誣陷、設局導致之酒駕並造成傷亡:
- 誣陷者判處死刑
四、技術性防制措施
本措施為預防性治理手段,目的在於於事故發生前即阻斷風險來源。
所有車輛及移動載具強制加裝酒精探測啟動系統
(一)凡偵測到駕駛者有任何酒精反應:
- 車輛一律禁止發動
(二)任何拆除、規避、干擾該系統之行為:
- 視同酒駕行為,從重處罰
五、餐會、聚會與提供酒精者之連帶責任
任何餐會、聚會或活動:
- 只要涉及飲酒,必須事先準備明確之返家機制
包含但不限於:
- 代駕
- 接送
- 住宿安排
若有飲酒事實,卻未事先規劃返家機制:
- 主辦者一律重罰
任何餐廳、場所或商業單位,若提供酒類飲品,卻無能力或未提供合理返家安排資訊者
- 一律暫停營業一個月
六、施行宣告
即日起,上國境內全面施行 零酒精駕駛。
凡可能含有酒精成分之飲食、藥品或製品,民眾於行車或操作任何移動式機具前,均應自行辨識、主動迴避並負完全責任。因未注意或誤判所衍生之一切後果,概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不得主張不知或無意作為免責理由。
上國公告
西元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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