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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國5號公告:全面零酒精駕駛

上國公告關於全面禁止酒後駕駛

上國公告5號
STATE BULLETIN No. 5
DECREE


上國永久禁令:零酒精駕駛

一、總則

為維護公共安全、生命尊嚴及社會秩序,上國即日起全面禁止任何形式之酒後駕駛行為,並確立「知情不阻止即為共犯」之責任原則。

本原則為上國公共安全治理之基本責任邏輯,不得以習俗、文化或個人情感為免責理由。

除本公告明定之唯一例外情形外,任何人在飲用含酒精飲品後,不得駕駛或操作任何形式之移動式機具或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於汽車、機車、電動車、航天載具、工程載具及其他可於公共或非公共空間移動之設備。

二、唯一例外條款(極限豁免)

僅於以下情形,得例外放行:

若因未即時駕駛前往指定地點或執行特定任務,將導致人類文明存續層級之即時且不可逆毀滅,且該風險明顯高於酒後駕駛可能造成之危害者。

此類情況視為「拯救世界級緊急狀態」,其酒駕風險視為已被更高層級災難所抵消,得予以放行。

注意:本條款不得援引於任何私人理由、工作壓力、社交需求、時間不足或個人判斷。

三、責任類型與罰則

(一)酒後駕駛本身

一經查獲:

  • 永久吊銷駕駛資格
  • 處以等同其一年總收入之罰款
  • 若無年收入或年收入顯著不足:監禁六個月至一年

(二)誘導、誣陷與設局

因誣陷、設局、強迫或誤導,致他人酒後駕駛並遭查獲者:

  • 誣陷者比照酒駕者處罰
  • 罰款等同其一年總收入。
  • 無或低收入者,監禁六個月至一年。

(三)知情不阻止與拼酒文化責任

酒駕者如主張其行為源於「拼酒文化」、「氣氛」、「不好拒絕」等理由:

  • 當日同桌飲酒參與者一併列為責任人

凡:

  • 未勸阻
  • 未阻止
  • 未安排代駕或護送返家

均視為消極共犯行為,依法受罰。

(四)結果責任

  • 酒駕致人受傷:

    • 酒駕者須負擔傷者全部醫療與復健費用
  • 酒駕致人死亡:

    • 判處死刑
    • 賠償其家屬
  • 若屬誣陷、設局導致之酒駕並造成傷亡:

    • 誣陷者判處死刑

四、技術性防制措施

本措施為預防性治理手段,目的在於於事故發生前即阻斷風險來源。

所有車輛及移動載具強制加裝酒精探測啟動系統

(一)凡偵測到駕駛者有任何酒精反應:

  • 車輛一律禁止發動

(二)任何拆除、規避、干擾該系統之行為:

  • 視同酒駕行為,從重處罰

五、餐會、聚會與提供酒精者之連帶責任

任何餐會、聚會或活動:

  • 只要涉及飲酒,必須事先準備明確之返家機制

包含但不限於:

  • 代駕
  • 接送
  • 住宿安排

若有飲酒事實,卻未事先規劃返家機制:

  • 主辦者一律重罰

任何餐廳、場所或商業單位,若提供酒類飲品,卻無能力或未提供合理返家安排資訊者

  • 一律暫停營業一個月

六、施行宣告

即日起,上國境內全面施行 零酒精駕駛

凡可能含有酒精成分之飲食、藥品或製品,民眾於行車或操作任何移動式機具前,均應自行辨識、主動迴避並負完全責任。因未注意或誤判所衍生之一切後果,概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不得主張不知或無意作為免責理由。


上國公告
西元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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