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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國憲章

上國憲章 The Charter of Hyattia 封面

The Utopian Republic of Hyattia Charter

第一章 前言

上國人,願超脫世俗愚昧與陋習虛偽。

文明若毀其立足之地,則文明不復,
群體若久陷謬誤之識,則種族不存。

上國將以探索與創造為使命,
建立一個自由、真誠、發揮個人天賦、實現人類進步之國度。

盼望所有願意思考、願意行動的靈魂,
追求你人生的最愛與夢想,呈現你最好的作品與表演。


第二章 國體與主權

信念 Creed

上國不以疆界為限,而以意識存在。
但凡世上仍有人願意思考、創造、承擔,
上國不滅。

若世上再無承此精神之人,
上國即不復存在。

第一條 國體性質

上國為理想主義者與創作者之共和國,
上國不以地域、血統、信仰、財富為國籍依據,
而以思想深刻、責任意識與創造精神為入國之條件。

第二條 主權歸屬

上國主權屬於全體公民。

第三條 國家象徵與實體化

上國設元首一人,為國家之象徵與精神代表,
其職責在於維繫上國存在之真實性,
並作為公民與世界互動之實體化角色,
代表上國行使對外宣告與即時治理之權限。


第三章 治理架構 

第一條 元首 President of Hyattia

元首為上國最高執行首長,象徵實體與精神秩序。
元首得發布公告與命令、宣告立場、調動上國資源與行動力量,
並代表上國對外交涉、締結協議與行使邦交事務之最終決定權。
三院以外之直屬部會首長,由元首任免之。

元首之產生,由三院院士共同祕密推舉之,經全體院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任之,任期不定。
被推舉人須為上國公民,但不以曾任三院院士為限,凡思想深刻、品格純粹、堪為上國精神表率者,皆得為推舉之對象,不因未曾任職於體制內部而被排除於外。

第二條 元老院 Grand Senate of Hyattia

元老院為上國最高審議機構,由深刻體悟之思想家組成。
其任務為守護國家長遠精神、維持憲章原則之純粹,
並就上國整體發展方向、全境型態之重大事務,
以及對外邦交狀態之方針,進行審議與討論。

當政策偏離憲章精神時,得由任一元老提出異議,交付上議院審議之。

元老院得就任何機構之施政,提出動議;受議機構應正式回覆是否採行及其理由,不受動議拘束。
元老院不涉行政操作與法律細務,其權限於道德與智識之最高守護。

元老院共同保管上國封印文件一份,僅得於元首依第五章第三條宣告文明防衛時開啟,其內容由歷任元老共同封緘增修,用以指引非常時期之最終精神依歸。

第三條 理想院 Ministry of Ideals

理想院為上國教育與基礎建設機構,
探究人生墜落之成因,尋找前方光明之方向,
建立思辨與品格之基礎教育,
為每一位渴望知道自己為什麼的公民,奠定理智根基,賦予選擇之自由。

其統轄範圍包括低端成因之研究、命名秩序之建立、
人類創作之索引,以及終極問題之解答。
理想院之判斷,應以科學與良知為依歸。

第四條 狂想院 Ministry of Mania

狂想院為上國想像力中樞,掌管設計、藝術、發明、觀光等相關事務。
尋找想像之邊界,創造動人之畫面,
以不羈之創意為世人拓展想像邊界、製作驚艷作品,
邀請世人一同欣賞、體驗、相信這一切美好之可能。

其統轄範圍包括天空之城建築與空中結構技術之研發、
工業製造與動力技術之開發、心智與生物科技之進化,
以及藝術設計與觀光建設等事務。

狂想院於卓絕之創意、故事與構想,負發掘、守護、成就之責,不容美好之可能,湮沒於未竟。

第五條 疾行打擊部 Ministry of Rapid Strike

疾行打擊部為上國危機行動與秩序維護機構,
負責快速整肅文明秩序之破壞、抵禦國內外之攻擊,
其行動須依法授權,並以守護生命與防止重大危害為唯一啟動原則。

第六條 高音傳播部 Ministry of High Note Communications

高音傳播部為國家宣傳及文化發聲機構,
掌管廣播、影視、新聞及各類傳媒平台,
並得以針砭施政、揭示真相,代民發聲,使上國不陷沉默與自欺。

第七條 上國宇宙主機 The Hyattia Universe Mainframe

上國宇宙主機為統籌上國能源管理與歷史存儲之機構。
下設母體能源局,負責上國核心設施之能源調度與備援;
回憶永恆局,掌管上國歷史紀錄與集體記憶之保存;
並統轄高階跨地平線探索與神經物理署(ATHENA),
負責前沿材料研發。

第八條 上國議會 Hyattia Council

上國議會為上國最高合議機構,分上議院與下議院。

上議院由元老院、理想院、狂想院之全體院士共同組成,
就跨院之政策異議、元首推舉等事務行使合議之權。
下議院由上議院指派地方人選(議員)組成,
受理居民意見與申訴,設議員辦公室掌理之。

議員辦公室應將受理之意見與申訴,定期彙整陳報上議院;
上議院應就情節重大或具普遍性之申訴,正式回覆處理結果或理由,不受申訴內容拘束。

第九條 上議院監察與審理機制

任何機構任職人員,不限層級,不限是否為院士,得具名向上議院提報所屬機構或其他機構之異常情事。
提報案件於受理及調查階段,提報人身分不予公開;進入審理階段後,提報人身分應予公開,被提報人得與提報人對質、答辯。

上議院就受理案件,得決議是否受理、暫停被提報人職權,或移交相關機構為後續處置;本機制不另設執行之強制力,決議之執行由原有相關機構為之。

涉及全境性、不可逆之存續危害者,上議院得不經前項完整審理程序,先行決議暫停相關人員職權或授權即刻介入;前述緊急處置,應於七日內補行正式審理,審理結果不成立者,緊急處置即失其效力;提報人經認定濫用本項通道者,應付相應究責。

非任職於任何機構之公民,其陳情依第三章第八條所定議員辦公室管道為之,不適用本條。
本條受理、調查、審理及執行之具體程序,另以三院共同訂定之監察與審理辦法定之。

上國公告經指涉牴觸本憲章及其永續條款,且情節重大、具不可逆之影響者,上議院得經全體院士四分之三以上決議,先行暫停該公告之效力;並應於七日內完成正式審理,審理結果認定不牴觸者,公告效力即予回復;逾期未完成審理者,暫停效力失其效力,原公告回復施行。

第十條 元首之罷免

元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條罷免之:

一、故意違反憲章核心精神,情節重大者。
二、濫用非常治理權限,逾越回應現實威脅之必要程度者。
三、其他嚴重悖離元首職責,致上國存續或公民權益陷於重大危害者。

罷免案之提出,須經任兩院(元老院、理想院、狂想院)各以全體院士過半數決議,聯名提出,並敘明具體事由。
罷免案提出後,交付上議院大會審議,經全體院士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元首即應去職。

罷免案審議期間,元首職權不停止,但不得行使非常治理權限、締結對外協議及任免直屬部會首長。

罷免案未通過者,同一事由不得於一年內再行提出。

罷免案經上議院同意通過者,視同元首出缺,適用第十一條元首出缺代理之規定。

第十一條 元首出缺之代理

元首出缺期間,由元老院共同代理國政,至新元首選出為止。
代理期間,元老院不得行使修憲、任免直屬部會首長、締結對外協議等元首專屬之權,僅得維持既有政務之運作。

第十二條 元老院出缺之代理

元老院出缺期間,由理想院、狂想院共同代行其審議與推舉之職能,
但須經兩院各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得行使;
上國應盡速依原有程序重新遴選元老,補足元老院之運作。

第十三條 機構之設立

元首得依施政需要,設立或裁撤直屬部會與所屬機構,
其組織、職權與隸屬關係,另以公告定之,不須經憲章修正程序。

第十四條 院士之歷史評定

院士卸任或身故後,由其所屬院之後繼院士組成歷史評定小組,就其任內言行、決策與貢獻進行歷史評定。

評定應以公告紀錄、決策文件及可考證之事蹟為依據,不得僅憑生前聲望或身後傳言為斷。

評定結果分為追認、追奪二種。獲追認者,其事蹟永久載入院史;經追奪者,名錄仍予保留以存其實,然原有之榮譽稱號、追贈與紀念,一律撤除。

評定小組之組成方式與程序,另以三院共同訂定之評定辦法定之,本條僅為授權與原則之規定。

第十五條 權力運行原則

元首與各部院之權力,皆源自全體上國公民之信任與授權。
一切決策須符合上國精神,
並以誠實、責任與公共良知為最高裁準,
其行使應以憲章原則為依歸,並受元老院之事後檢視與方向性回顧。


第四章 上國公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思想與言論之自由

上國公民享有思想、言論、創作與著作之自由。
任何人不得因其思想內容、信念或表達方式而受懲處或審查。
以追求真誠、真實為基礎,不得以虛偽、煽動或欺瞞為目的。

前項所稱欺瞞,指明知或可得而知內容不實或未經查證,仍利用該內容誘使他人為財務給付或重大決策之判斷,致其陷於錯誤並受有具體損害者;單純之意見錯誤、立場偏頗或未經證實之推測,不在此限。

第二條 愛與情感之自由

上國公民享有自由愛人之權。
愛情故事突然發生,不受血統、宗教、階級或社會評價之拘束。
凡以真誠與尊重為前提之情感,皆受上國之保障。

第三條 生活與生命之自由

上國公民得自由選擇其生活方式與生命進退。
對生命進退之抉擇應以理性深刻考量為前提。
任何個人或集體不得以道德、宗教或權力強迫干預生命之決定。

第四條 防衛與正義之義務

上國公民有維護理性、真實與良知之義務。
當愚昧、謊言或暴力威脅人性價值時,
公民得以防衛或反抗,以維護思想意義與所愛之人免於危難。
防衛之目的在於守護生命與文明。

第五條 庇護與悲憫之義務

凡幸福者,對悲傷、失意、墮落之人,負有庇護與陪伴之責。
被庇護者不得拒絕誠實之援手,
庇護之行為,為人類情感平衡與文明延續之基礎。

第六條 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保障

凡上國公民認其依本章所享之權利遭受侵害者,得依第三章第八條所定議員辦公室管道陳情;情節重大者,上議院應予正式回覆。

第七條 傳承與創造之責任

上國公民有傳承上國思想、發揚文明精神之責任。
凡文字、藝術、科技、行動或教育之創作,應以啟發與提升人心為目標。
創造者之作品,視同上國之文化遺產,受尊重與智慧財產之保護。

第八條 誠實與責任之原則

上國公民應以真誠、負責的態度對己對人,
並以善小而為之,使世界明日勝於今日。

第九條 文明使命

上國公民以人性尊嚴為界,以探索宇宙真相為志。
盼不惑於流俗與迷信,
進而維持世界與生命得以延續之秩序。


第五章 國家治理原則

第一條 文明秩序之原則

上國基於自由思考、真誠行動與文明願景而成立。
凡認同上國理念、願以良知行事者,
經元老院見證其志、宇宙主機紀錄其名,得正式成為上國公民。

上國秩序以憲章為準則,
不遵守憲章精神者,不得主張上國權益,亦不得動用上國資源。

公民主權之行使,體現在對上國整體方向之承認,
不以即時個別決策之同意為前提。

第二條 決策之合法性與責任

上國一切決策權,皆源自全體上國公民之授與。
元首與各部院於憲章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力,
並納入元老院之事後審視、紀錄與回顧。

第三條 危難與防衛之機制

當愚昧、虛偽或惡意之行為威脅人性尊嚴與思想自由時,
元首得宣告文明防衛,
公民得依理性與良知行動,
守護思想之自由與生命之存續。

第四條 非常治理原則

鑒於世界已長期處於結構性失序狀態,
文明運作不再具備穩定與可預測之基礎,
上國自接管之初,即不以常規治理模式為前提。

在此狀態下,
元首得依憲章精神與文明存續之必要,
採取即時且具約束力之治理措施,
以回應現實威脅、防止秩序持續崩解。

第五條 即時秩序公告之位階

上國為回應現實世界之快速變化與不可預測之行為風險,
設立即時秩序公告制度。

經元首正式發布之上國公告,
屬上國治理行動之最高即時規範,
其效力優先於一切既存之行政指引、操作準則與常態安排。

凡公告所規範之行為限制、後果設定與行動要求,
自發布時起即生效,
不因解釋歧異、既存期待或個別理解而延宕。

上國公告不得牴觸本憲章及其永續條款;牴觸者,自始無效。

第六條 公告與審視之關係

元老院得就已發布之公告,
進行事後之原則審視與方向性評議,
以確保其長期運作不偏離憲章核心精神。

前項審視,
不構成對公告即時效力之阻卻、暫停或否決,
亦不得作為中止治理行動之依據。

第七條 危害自證原則

上國之治理行為,依危害性質區分為即行處置與審理程序二類。
凡危害客觀可證、因果明確、不存在合理歧異解釋者,相關機構得逕行處置,不待審理。
凡涉及動機之認定、權利之衝突,或處置具不可逆之重大影響者,應依第三章第九條所定監察與審理機制為之。
前項區分如生疑義,由元老院為原則性之認定。

第八條 非常治理原則之終止

非常治理原則之終止,須經元老院、理想院、狂想院各自全體院士四分之三以上,聯名認定世界結構性失序狀態已消弭,共同提出終止之動議。

前項動議提出後,交付上議院全體大會表決,須經全體院士五分之四以上同意,非常治理原則始得終止。
非常治理原則終止後,現行依該原則採行之各項具體治理措施,應於終止後一定期限內,依常規程序重新審定其存續,逾期未經重新發布者,失其效力。


第六章 憲章修正程序

第一條 修憲案之提出

修憲案得由下列任一機關提出:

一、元首
二、元老院
三、理想院
四、狂想院
任一提出者,即視為修憲案正式成立,並交由三院審議。

第二條 審議程序

修憲案須由下列三院各自審議,並以其全體院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一、元老院
二、理想院
三、狂想院
三院皆達三分之二通過者,修憲案即予採行;任一院未達門檻者,修憲案即不成立。

第三條 永續條款

上國之以下根本價值,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正、廢止、削弱或以變更文字為手段而加以否定:

一、思想與言論之自由。
二、上國公民基本人權與人身安全之保障。
三、上國之存在目的,即以探索與創造為使命,建立一個自由、真誠、發揮個人天賦、實現文明進步之國度。

前項價值為上國立國基礎,
於制度設計與長期方向上屬不可動搖之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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