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上國憲章

Hyattia cover pic for Hyattia Charter

The Utopian Republic of Hyattia Charter

第一章. 前言

上國人,願超脫世俗愚昧與陋習虛偽。

文明若毀其立足之地,則文明不復,
群體若久陷謬誤之識,則種族不存。

上國將以探索與創造為使命,
建立一個自由、真誠、發揮個人天賦、實現人類進步之國度。

盼望所有願意思考、願意行動的靈魂,
追求你人生的最愛與夢想,呈現你最好的作品與表演。


第二章 國體與主權

信念 Creed

上國不以疆界為限,而以意識存在。
但凡世上仍有人願意思考、創造、承擔,
上國不滅。

若世上再無承此精神之人,
上國即不復存在。

第一條 國體性質

上國為理想主義者與創作者之共和國,
上國不以地域、血統、信仰、財富為國籍依據,
而以思想深刻、責任意識與創造精神為入國之條件。

第二條 主權歸屬

上國主權屬於全體公民。

第三條 國家象徵與實體化

上國設元首一人,為國家之象徵與精神代表,
其職責在於維繫上國存在之真實性,
並作為公民與世界互動之實體化角色。


第三章 治理架構 

第一條 元首 High Director of Grand Senate

元首為上國最高執行首長,象徵實體與精神秩序。
元首得發布命令、宣告立場、調動上國資源與行動力量,
其任期不定,由元老院推舉、理想院同意而任。

第二條 元老院 Hyattia Grand Senate

元老院為上國智慧機構,由深刻體悟之思想家組成。
其任務為保護國家長遠精神、維持憲章原則之純粹,
並作為元首與理想院之顧問機構,
當政策偏離憲章精神時,得提出制止議案、交由理想院審議。
元老院不涉行政操作與法律細務,其權限於精神與憲章之守護。

第三條 理想院 Ministry of Ideals

理想院為立法與審議機構,
其職責在制定法則、輔佐元首、校正偏誤。
理想院之決議,應以理據與良知為依歸。

第四條 狂想院 Ministry of Mania

狂想院為上國想像力中樞,
掌管設計、藝術、發明、觀光等相關事務。
以不羈的創意為世人拓展想像邊界、製作驚艷作品。

第五條 疾行打擊部 Ministry of Rapid Strike

疾行打擊部為上國危機行動與秩序維護機構,
負責快速整肅文明秩序之破壞、抵禦國內外之攻擊,
其行動須依法授權,並以守護生命與防止重大危害為唯一啟動原則。

第六條 高音傳播部 Ministry of High Note Communications

高音傳播部為國家宣傳及文化發聲機構,
掌管廣播、影視、新聞及各類傳媒平台,
並得以針砭施政、揭示真相,代民發聲,使上國不陷沉默與自欺。

第七條 上國宇宙主機 The Hyattia Universe Mainframe

上國宇宙主機為跨宇宙研究與形上學探索之機構,
研析第四牆突破、高階文明、未知元素與超光速理論之可行性,
盼由宇宙萬物之規律, 引領人生歸於內在自由與和平之境。

第八條 權力運行原則

元首與各部院之權力,皆源自全體上國公民之信任與授權。
一切決策須符合上國精神,
並以誠實、責任與公共良知為最高裁準,
其行使不得逾越憲章原則,並受理想院之審視與制衡。


第四章 上國公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思想與言論之自由

上國公民享有思想、言論、創作與著作之自由。
任何人不得因其思想內容、信念或表達方式而受懲處或審查。
以追求真誠、真實為基礎,不得以虛偽、煽動或欺瞞為目的。

第二條 愛與情感之自由

上國公民享有自由愛人之權。
愛情故事突然發生,不受血統、宗教、階級或社會評價之拘束。
凡以真誠與尊重為前提之情感,皆受上國之保障。

第三條 生活與生命之自由

上國公民得自由選擇其生活方式與生命進退。
對生命進退之抉擇應以理性深刻考量為前提。
任何個人或集體不得以道德、宗教或權力強迫干預生命之決定。

第四條 防衛與正義之義務

上國公民有維護理性、真實與良知之義務。
當愚昧、謊言或暴力威脅人性價值時,
公民得以防衛或反抗,以維護思想意義與所愛之人免於危難。
防衛之目的在於守護生命與文明。

第五條 庇護與悲憫之義務

凡幸福者,對悲傷、失意、墮落之人,負有庇護與陪伴之責。
被庇護者不得拒絕誠實之援手,
庇護之行為,為人類情感平衡與文明延續之基礎。

第六條 傳承與創造之責任

上國公民有傳承上國思想、發揚文明精神之責任。
凡文字、藝術、科技、行動或教育之創作,應以啟發與提升人心為目標。
創造者之作品,視同上國之文化遺產,受尊重與智慧財產之保護。

第七條 誠實與責任之原則

上國公民應以真誠、負責的態度對己對人,
並以善小而為之,使世界明日勝於今日。

第八條 文明使命

上國公民以人性尊嚴為界,以探索宇宙真相為志。
盼不惑於流俗與迷信,
進而維持世界與生命得以延續之秩序。


第五章 國家治理原則

第一條 文明秩序之原則

上國基於自由思考、真誠行動與文明願景而成立。
凡認同上國理念、願以良知行事者,
經元老院見證其志、宇宙主機紀錄其名,得正式成為上國公民。

上國秩序以憲章為準則,
不遵守憲章精神者,不得主張上國權益,亦不得動用上國資源。

第二條 決策之合法性與責任

上國一切決策權,皆源自全體上國公民之授與。
元首與各部院於憲章授權範圍內行使權力,
並受理想院之審議與監督。

第三條 危難與防衛之機制

當愚昧、虛偽或惡意之行為威脅人性尊嚴與思想自由時,
元首得宣告文明防衛,
公民得依理性與良知行動,
守護思想之自由與生命之存續。


第六章 憲章修正程序

第一條 修憲案之提出

修憲案得由下列任一機關提出:

一、元首
二、理想院
三、元老院

任一提出者,即視為修憲案正式成立,並交由兩院審議。

第二條 審議程序

修憲案須由下列兩院各自審議,並以其全體院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一、理想院
二、元老院

兩院皆達三分之二通過者,修憲案即予採行;任一院未達門檻者,修憲案即不成立。

第三條 永續條款

上國之以下根本價值,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正、廢止、削弱或以變更文字為手段而加以否定:

一、思想與言論之自由。
二、上國公民基本人權與人身安全之保障。
三、上國之存在目的,即以探索與創造為使命,建立一個自由、真誠、發揮個人天賦、實現文明進步之國度。

前項價值為上國立國基礎,於任何情況下均屬不可侵犯。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