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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國9號公告:全面禁止盲盒銷售

Decree on the ban of blind boxes

上國公告9號
STATE BULLETIN No. 9
DECREE

全面禁止盲盒銷售模式

一、前因背景

市場上大量以「盲盒」、「福袋」為名之商品銷售形式,屬於對人類心理、財務、環境與時間資源具有高度破壞性之惡劣商業行為,其核心問題如下:

(一)誘導消費
以不公開內容之方式,迫使消費者購買其原本不欲取得之商品,違反理性消費原則。

(二)賭博心理誘發
消費者為取得特定商品,需重複支付數倍於合理價格之金額,對個人心理健康與財務狀態造成實質傷害,其行為結構與賭博無本質差異。

(三)設計與行銷能力不成熟之證明
凡需依賴盲盒機制銷售者,等同承認其產品無法在「完全公開內容」的前提下,使消費者自願購買全部品項。

(四)消耗人生資源
消費者需額外耗費居住空間存放不喜愛商品,並投入時間進行交換、轉售或處理,對有限人生造成不必要之耗損。

(五)系統性製造垃圾
大量非目標商品最終被丟棄、閒置或流入低效二手市場,形成高度浪費,對地球環境亦產生巨大破壞。

(六)刻意製造稀缺以迫使過度消費
盲盒銷售模式中,廠商刻意將消費者真正欲取得之商品以極低比例生產,並以此驅使消費者反覆購買不欲取得之商品,以換取「可能性」而非實際價值。此種行為本質上係以人為操控稀缺,迫使非必要消費,市面上不存在任何其他正當商品可採行此模式。

不論食物、藥品、生活必需品,均不可能要求消費者購買多盒不可使用之品項,方能換取一盒可使用之商品;盲盒卻以此結構牟利,已明顯逾越正常商業行為之合理界線,屬於極其惡劣之銷售手法,對個人財務理性、環境永續造成明顯且持續之傷害。

二、禁止事項

自公告日起,全面禁止下列行為:

  1. 任何形式之盲盒、福袋、隨機商品、抽獎式販售行為
  2. 未於販售前明確揭露全部實際內容物之商品銷售。
  3. 以「隱藏款」、「機率」、「未知內容」等方式誘導購買。
  4. 將不確定性作為商品主要價值或銷售條件之設計與行銷行為。

三、適用範圍

本公告適用於:

  • 所有境內販售、展示、推廣之實體商品與線上商品。
  • 所有實體、虛擬、數位、序號、點數或機率機制構成之商品形式。

不因商品名稱、包裝方式或行銷話術不同而有所例外。

四、執行方式

  1. 現有盲盒或隨機商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展示與推廣。
  2. 所有商品須於販售前清楚標示實際內容物
  3. 若廠商欲提供額外驚喜,僅得以不影響購買決策之贈品方式提供,不得作為銷售誘因。

五、例外規定

下列情形不在本公告禁止之列:

  • 不涉及任何金錢交換之免費活動或非營利性贈送。

凡以文字、包裝、敘事或設計手法規避本公告精神者,視同違規。

六、違規處置

  1. 違規商品全數下架並強制回收。
  2. 違規業者依違規商品之實際上架數量,按每件商品售價乘以十倍計算罰款;未能提出完整數量證明者,以執行機關認定之最大合理數量計算。
  3. 違規業者停止所有商品銷售一個月,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是否完成,由執行機關認定。未於期限內完成者,無限期停止其商品銷售。
  4. 負責人須完成 12 小時環境與資源倫理課程;未完成者,視同未完成整改。
  5. 業者不得以分拆帳號、轉由關聯企業、代理商、聯名品牌或變更商品名稱等方式規避本公告之適用;是否屬實質違規,由執行機關依實際經營關係認定。

上國公告
西元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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