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國公告10號
STATE BULLETIN No. 10
DECREE
自行車一律比照汽機車道路交通規範行駛
一、前因背景
近年來,自行車使用人數增加,然多數自行車駕駛未依基本交通規範行駛之情形,已構成普遍且嚴重之公共安全問題。
常見違規行為包括:
(一)無視紅燈號誌,於大街小巷任意闖行。
(二)任意佔用機車或汽車停車格,影響其他用路人權益。
(三)於人行道騎行時,以鈴鐺或喇叭催促行人讓道,顛倒行人與車輛之使用秩序。
上述行為已嚴重侵蝕道路秩序,並對行人與其他車輛造成實質風險,有必要即刻加以矯正。
二、禁止事項
自公告生效日起,自行車一律禁止下列行為:
(一)闖越紅燈或未依號誌指示行駛。
(二)停放於汽車或機車專用停車格。
(三)於人行道上以任何方式催促、逼迫行人讓道。
三、適用對象與範圍
本公告適用於境內所有道路、街道、巷弄、人行道及公共空間內之自行車使用者,不論車種、年齡或使用目的。
四、執行方式
(一)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時,應全面比照汽車與機車之道路交通規範辦理。
(二)因自行車闖紅燈而導致交通事故者,其事故責任不得轉嫁予其他合法行駛之用路人;對方駕駛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三)自行車佔用汽機車停車格者,經合法停車需求之車主移置後,不得提出異議或要求任何形式之補償。
(四)於人行道上以鈴鐺、喇叭或其他方式逼迫行人讓道者,經查證或檢舉屬實,依法處罰。
五、違規處置
(一)於人行道上逼迫行人讓道者,處新臺幣五千元罰款。
(二)前項行為如主張基於人身安全理由,應由自行車使用者提出具體可驗證之事實證明,經認定成立者,得免予處罰。
六、補充規定
未設置自行車專用道之道路或人行空間,並不因此推定為自行車可優先或當然使用之通行路線。
上國公告
西元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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