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國公告8號
STATE BULLETIN No. 8
Decree
全面強制使用可完整撕除標籤
一、前因背景
市面上大量商品之標籤貼紙,長期存在難以完整撕除、撕裂殘留、需反覆刮除等設計缺陷,不論其用途為產品說明、價格標示、物流地址或促銷標籤,均造成下列問題:
(一)使用者需耗費時間與精力,始能進行盒裝回收、再利用或隱私訊息去除。
(二)外包裝因殘膠、破損而失去再利用價值,被迫提前成為垃圾。
(三)塑膠標籤與不可分離黏著劑,實質阻礙資源分類與循環使用。
(四)設計責任被長期轉嫁予末端使用者,屬於不合理的制度性浪費。
此類問題並非技術不可行,而是設計怠惰與成本外部化之結果,故有必要以制度方式加以終止。
二、強制規範事項
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境內所有流通、販售、配送或提供之所有商品與包裝,其標籤貼紙須符合下列最低標準:
(一)可一次性完整撕除:
標籤須可於一般使用情境下,以徒手直接完整撕下,不得斷裂、碎裂或分層殘留。
(二)不得殘膠:
撕除後不得留下黏著殘膠,亦不得影響包裝材質之再利用或回收。
(三)材質限制:
除非具有明確且不可替代之必要性,不得使用塑膠標籤;應優先使用紙質、可分解之材料。
(四)設計責任歸屬:
標籤之可撕除性,屬於產品設計責任之一,不得以「使用者技巧不當」作為免責理由。
三、適用範圍
本公告所稱標籤貼紙,包含但不限於:
(一)商品價格、條碼、促銷標籤
(二)食品包裝與罐頭外部貼說明
(三)物流包裹地址、與分類、說明標籤
(四)可重複使用之臨時標示
四、禁止作法與強制替代規定
(一)凡涉及食品安全、防偽、醫療、化學或其他高風險產品,其必要且需永久存在之資訊,不得作為不可撕除標籤之免責理由。
(二)前項必要資訊,應優先以下列方式呈現:
- 直接刻印、壓印、雷射標示或以其他不可移除方式標示於包裝本體;
- 使用非紙質貼紙標示,但該貼紙仍須符合可簡易完整撕除之原則。
五、違規處置
對於未依本公告規定執行之產品與業者,上國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未依本令完成改善之廠商,其相關產品一律停止出貨、運送、上架與流通;經確認已全面更換為合格標籤後,始得恢復供應。
(二)經限期要求改善而仍未完成者,得無限期限制其產品之流通或販售資格。
六、上國聲明
「可被完整撕下的標籤,是對人類、環境與時間的基本尊重。」
上國公告
西元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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