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國公告11號
STATE BULLETIN No. 11
公共溜滑梯基本可用性強制規範
主旨: 只要溜滑梯無法順利溜至底部,廠商一律退貨並全額退款補償,相關責任人不得規避。
一、前因背景
各地公園普遍設置溜滑梯,外型日益多樣,造價逐年提高,然而實際使用時,卻大量出現無法順利滑行、卡住、停滯、必須自行起身移動等情況。
此類設施不僅無法提供遊樂功能,反而造成使用者內心挫折、使用上安全疑慮,也構成公共工程預算的實質浪費。
經查,多數問題源自以下事實:
- 部分廠商缺乏遊具設計與摩擦係數相關專業,僅以外型複製、造型包裝為主要賣點。
- 公務主管機關於驗收階段未進行實際功能測試,導致不合格設施流入公共空間。
長期容忍「不堪使用」之公共設施,已對國家整體公共品質造成實質拖累,並直接影響國家觀光發展,屬於重大公共危害。
二、基本原則
- 公共設施的首要條件為「可正常使用」
- 外型設計、主題造型、裝置藝術性,均不得凌駕於基本功能之上。
- 任何以公共預算建置之設施,皆須通過「一般民眾正常使用情境」之實測標準。
三、適用對象與範圍
- 所有設置於公園、校園、公共開放空間之溜滑梯。
- 所有承包、製造、設計、安裝相關之廠商。
- 所有負責規劃、驗收、核准之地方主管機關與承辦人員。
四、強制規範事項
功能判定標準
- 以民眾穿著一般日常服裝(天然纖維、棉、麻、牛仔布)為測試基準。
- 不得要求使用者穿著特殊材質、塑料、低摩擦衣物,作為設施可用之前提。
禁止惡意測試行為
- 民眾不得刻意穿著高摩擦係數材質,以製造設施不良結果。
- 若經查證屬惡意檢舉,檢舉人將予以重罰。
五、執行方式
自公告日起,凡經實測確認無法讓一般使用者順利滑至底部之溜滑梯:
- 一律退回原廠商。
- 廠商須全額退款並負擔相關拆除、回收、重設成本。
- 回收產品不得直接丟棄。
- 廠商須進行結構或表面修改,使其符合可用標準。
- 若確認技術上無法修改,視為設計失職。
六、違規處置
對廠商之處置
- 若產品經安裝後確認不合格,除退款外,另處高額罰鍰。
- 若同一廠商連續兩次產品於安裝後無法正常使用。
- 吊銷營業執照。
- 吊銷遊具製造與供應許可。
對地方主管單位之處置
- 經檢舉查證為不合格溜滑梯者:
- 該項目負責人處以半年年薪之罰款。
- 不另行職務調動。
說明:本項處置係以實質賠償承擔錯誤責任,避免以形式性懲處掩蓋實作與驗收問題。
- 經檢舉查證為不合格溜滑梯者:
消極不作為之處置
- 若地方單位因畏懼責任或避免受罰,而刻意不規劃溜滑梯等公共設施:
- 相關決策人員一律調離規劃職務,改派文書與行政處理工作,不再負責公共空間決策。
- 若地方單位因畏懼責任或避免受罰,而刻意不規劃溜滑梯等公共設施:
七、自我要求原則
- 廠商應固守自身專業,不得承接超出技術能力之公共項目。
- 主管人員應對自己負責的每一項設施,親自確認其可用性。
- 公共設施不是展示品,更不是交差了事的成果照片。
八、上國聲明
上國要求每一項設施都真的能用。
所稱「設施」,係指以供民眾實際使用、操作、承載或體驗為目的之公共設施;純屬展示、紀念或視覺構成之裝置藝術,不在本公告規範範圍內。
未來所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驗收與成效評斷,均應符合本公告所確立之可用性原則,並得作為責任認定依據。
本公告即日起實施,違者必究。
上國公告
西元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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